國家教委發(fā)布《關于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的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第一條 《規(guī)定》中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包括:1.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公費在讀??坪捅究粕㈦p學位生、研究生班學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2.未完成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業(yè)的中途退學人員;3.大學??坪捅究飘厴I(yè)生、獲雙學位畢業(yè)生、研究生班畢業(yè)生、碩士和博士畢業(yè)研究生;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高等學校公費在讀學生和畢業(yè)生。第二條 入學前已有工齡的人員和在職研究生的服務期年限按以下辦法折算:
(一)入學前工齡已滿五年的本科畢業(yè)生、獲雙學位畢業(yè)生、研究生班畢業(yè)生、碩士和博士畢業(yè)研究生的服務期為二年;工齡滿二年不滿五年的,服務期為三年;工齡不滿二年的,服務期仍為五年。
(二)對確已承擔教學和科研任務的在職研究生,可將研究生學習階段的年限折算成全時服務年限,與入學前的工齡合并計算。滿五年的,服務期為二年,滿二年、不滿五年的,服務期為三年;不滿二年的,服務期仍為五年。
(三)全日制成人高等學校公費本科畢業(yè)生入學前工齡已滿五年的,服務期為二年;工齡滿二年,、不滿五年的,服務期為三年;工齡不滿二年的,服務期仍為五年。第三條 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公費在讀四年級以下(不含四年級)學生和全日制成人高等學校公費在讀學生及上述人員中屬《規(guī)定》中六類人員的非直系眷屬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均須償還學習期間國家所負擔的培養(yǎng)費。在讀四年級以上(含四年級)學生和研究生的非直系眷屬,在償還實際學習年限累計的培養(yǎng)費后,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一九九0年的培養(yǎng)費標準為:??粕繉W年一千五左右;本科生每學年二千五百元;碩士研究生每學年四千元;博士生研究生每學年六千元。今后,國家教委將根據培養(yǎng)費的變化,對上述標準的酌情予以調整。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在讀學生償還的培養(yǎng)費,由其就讀學校收取,并為交費人開具收費證明。收取的培養(yǎng)費要列入學校特種資金收入款項。
全日制成人高等學校公費學生的培養(yǎng)費標準,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提供的學習費用決定。第四條 應完成服務期年限的人員如屬《規(guī)定》中六類人員的非直系眷屬,允許其在償還培養(yǎng)費后,免除服務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償還培養(yǎng)費的計算方法為:按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在讀學生當年的培養(yǎng)費標準,計算出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實際學習年限中累計培養(yǎng)費金額的總和,除以依《規(guī)定》第三條其應服務的年限,得出每年償還培養(yǎng)費的平均金額。每服務一年減免一年的培養(yǎng)費,服務滿九個月按一年計算。入學前已有工齡的人員和在職研究生,按折算后的服務期年限進行減免。
本、??飘厴I(yè)交納的培養(yǎng)費由其原就讀學校收??;碩士和博士畢業(yè)研究生交納的培養(yǎng)費由其最后畢業(yè)的學校收取。此經費列入學校特種資金收入款項,由收取單位為交費人開具收費證明。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一級僑務部門或臺辦審查的材料包括:
(一)申請人申報本人為眷屬的證明材料及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在境內、外親屬定居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境內、外親屬直接負擔申請人全額經濟資助的證明(復印件);
(四)眷屬配偶提交的對方的上述證明材料及結婚證明書;
(五)申請人所在單位對有關證明材料及對申請人自費出國留學的審核意見。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委員會(高教局)歸口審核的材料包括:
(一)申請人的學歷(含所獲學位)證明;
(二)申請人完成服務期年限的證明;
(三)申請人屬六類人員的眷屬所提交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一級僑務部門或臺辦的證明;
(四)申請人提交的未完成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業(yè)的退學證明和償還培養(yǎng)費證明;
(五)申請人屬未完成服務期年限的非直系眷屬所提交的償還培養(yǎng)費證明;
(六)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其自費出國留學的證明。
審核的程序為: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將上述證明材料面交或函寄審核部門,審核部門須在十五天提出審核意見。符合規(guī)定者,通知申請人填寫《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申請表》。經審核部門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為其出具證明。審核部門可收取十元以內的手續(xù)費。國務院批轉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勞動人事部制定的《自費出國留學的規(guī)定》的通知一、自費出國留學,必須有定居國外的可靠親友或國內親屬提供全部的學習和生活費用(包括通過定居國外的可靠親友取得國外學習期間的全部資助或獎學金的),辦好入學許可證件,到國外上大學本科、大專(含入大學前的外語補習學校)或者當研究生以及到國外進修的,才能申請,并按公安部有關規(guī)定辦理。二、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必須呈報國外定居親友經過公證和認證或國內親屬經過公證的全部經費保證書。三、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到國外上大學或者當研究生的,年齡不得超過三十五周歲;到國外進修的人員,年齡不得超過四十五周歲,并應選學國家建設需要的專業(yè)。四、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必須持有高中、大學畢業(yè)證書,或經學校出具的同等學力證件。如需要向所去國家提供成績單、體格檢查表的,有關單位應協助辦理。五、為保證國家培養(yǎng)人才計劃的完成,高等學校的在校本科生、??粕约案叩葘W校(含科研機構)的在校研究生(包括在職研究生),不準自費出國留學;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必須服從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兩年后,經組織批準,才能對外聯系自費出國留學。
屬于國外華僑、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和歸國華僑在國內和內地的子女、親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含配偶),具備自費出國留學條件的,可不受在校生不準自費出國留學、高等學校畢業(yè)后工作兩年的限制。在校學生,本人要求保留學籍的,可以保留學籍一年。六、對于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所在單位必須進行嚴格的政治審查。凡發(fā)現政治思想反動或道德品質惡劣、以及有違法亂紀行為的人,不得批準出國留學。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只要符合上述條件,應該區(qū)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辦法審批。
1.應屆高中畢業(yè)生,可向所在學校申請,經所在學校出具證明后,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公安局(或城市的公安分局),報省、市、自治區(qū)公安部門審批發(fā)證。
2.在職職工(含集體所有制職工),可向所在單位申請,經單位簽署意見,報相當專區(qū)一級的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由戶口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qū)公安部門審批發(fā)證。
3.社會青年和農村社員,可向戶口所在地的縣公安局(或城市的公安分局)申請,由當地公安部門審核后轉報省、市、自治區(qū)公安部門審批發(fā)證。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在取得我公安部門核發(fā)的護照和出境簽證后,可委托中國旅行社總社簽證代辦處,或由本人前往外國駐華使、領館,辦理入境簽證。七、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出國留學的一切費用,包括衣、食、住、學費、醫(yī)療費、往返旅費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出國旅游用外匯的,可憑公安部門的出境證件和前往國的入境簽證,自備人民幣向中國銀行申請兌換。八、自費到國外留學的在職職工,不實行退職的辦法;從出境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fā)工資,留學期間不計算工齡;回國工作后,連同原工作年限一并計算工齡。九、為便于教育部通知我駐外使、領館對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進行管理,各省、市、自治區(qū)公安部門在批發(fā)簽證時,應讓本人填寫《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登記表》,由簽發(fā)證件的公安部門,于每季度的第一個月上旬報送教育部備案(一式兩份)。十、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各單位應認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鼓勵他們努力學習,學成回國,為祖國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出國后,原單位要繼續(xù)與其保持聯系,并關心他們的家屬。十一、自費留學人員到國外后,須在一個月內親自或寫信向我駐外使(領)館報到,并接受領導,使(領)館應切實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和教育,關心他們的政治思想、業(yè)務學習和生活。十二、自費留學人員學習結束回國時,其攜帶入境的物品數額,憑國外學習單位的證明,按海關規(guī)定與國家選派的出國留學人員相同。十三、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學習結束回國后,持有學歷證件,國家承認他們在國外的學歷和學位。他們的工作,由本人出國前所在省、市、自治區(qū)(或國務院各部門)人事部門量才錄用,負責安排工作。對需要跨地區(qū)、跨部門安排的人員,由勞動人事部負責統一分配。工資待遇,按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十四、教學、科技、業(yè)務骨干(如: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主治醫(yī)師、優(yōu)秀運動員、文藝骨干、機關工作業(yè)務骨干等)和研究生畢業(yè)的人員,到國外高等學?;蚩蒲袡C構進修、攻讀博士學位的,不屬于自費出國留學的范圍。這些人員中,有要求根據本規(guī)定的第一、二條申請出國留學的,事前必須經所在工作單位審查批準,才能對外聯系,在取得國外學習的全部經費保證后,一律按教育部有關國家選派出國留學人員的辦法辦理。
軍隊系統的人員要求自費出國留學,按總政治部有關規(guī)定辦理。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發(fā)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第一條 為保護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管理,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系指經批準的教育服務性機構通過與國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門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合作,開展的與我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有關的中介活動。第三條 申辦中介服務業(yè)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或教育服務性機構;
(二)有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自費留學政策并從事過教育服務性業(yè)務的工作人員;
(三)與國外教育機構已建立穩(wěn)定的合作與交流關系;
(四)有必備的資金,能在學生經濟利益受損時保障其合法權益,按協議予以賠償。第四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屬于特許服務行業(yè)。申辦中介服務業(yè)務的機構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教育部商公安部進行資格認定。通過資格認定的機構應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yè)登記注冊手續(xù)。同時到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第五條 申辦中介服務業(yè)務的機構在提出申請時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辦公條件、辦公地點、業(yè)務人員情況;
(四)與國外機構交流與合作情況;
(五)資金和固定資產有效證明;
(六)擬開展中介服務的業(yè)務范圍和計劃等。第六條 中介服務的業(yè)務范圍包括:相關的信息和法律咨詢、代辦入學申請、提供簽證服務、進行出國前的培訓等。第七條 中介服務的主要對象為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中國公民。在校大專以上學生自費出國留學需符合《關于自費出國留學有關問題的通知》(教留〔1993〕81號)的規(guī)定。
中介服務機構的業(yè)務活動應當在本地區(qū)進行,開展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業(yè)務活動需經教育部商公安部批準。第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直接與國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機構簽訂有關合作協議并報送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與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簽訂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第十條 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應當以培養(yǎng)人才為宗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貫徹執(zhí)行自費出國留學政策,收費合理。第十一條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可持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和國外邀請函,依法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護照。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在申辦護照時應當同時出具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材料。第十二條 發(fā)布有關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廣告,必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對不具備上述批準文件或與批準文件不符的廣告,不得設計、制作、代理和發(fā)布。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責任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予以處罰。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qū)的中介服務機構實施管理和監(jiān)督。對從事非法經營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報教育部商公安部批準后取消其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發(fā)布前已經有關部門批準(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可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停止相應業(yè)務,并按本規(guī)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未經資格認定和企業(yè)注冊的機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對擅自開展此類業(yè)務的機構,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重慶市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渝工作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第一條 為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重慶參加經濟建設,發(fā)揮出國留學人員科學技術、管理知識的專長和對外聯系的橋梁作用,促進重慶經濟發(fā)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外留學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凡獲得國(境)外大專以上學歷的留學人員;已獲得外國長期(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具有再入境資格的留學人員;在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以上統稱出國留學人員,均可申請來重慶工作。第三條 重慶市人事局是本市綜合管理出國留學人員來重慶工作的主管部門,承擔出國留學人員來重慶工作的接待、咨詢、調整安置、協調、服務和管理等項工作。第四條 來重慶工作的出國留學人員應向重慶市人事局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人護照;
(二)經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國外學歷證明、學位證書;
(三)國外院校和科研機構的有效證明、有關論文、成果證明以及成績單的復印件;
(四)國內學歷或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第五條 出國留學人員來重慶工作,按“雙向選擇”的原則選擇適合自己專長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全民、集體、鄉(xiāng)鎮(zhèn)、私營、股份制企業(yè)或“三資”企業(yè)工作,也可以在本市有關單位和省、中央在渝單位駐國(境)外的機構工作或受聘擔任駐國(境)外信息員、推銷員等工作。
出國留學人員可以利用專利技術、科技成果來重慶進行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合作、技術入股等;也可以自辦或合辦民間科技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還可以用個人或國(境)外注冊公司的資金來重慶投資。
出國留學人員來重慶工作,可長期定居,也可作短期居留;可長期受聘,也可短期應聘,單位可一個,也可多個。第六條 出國留學人員來重慶工作,可由本人或委托國內親友幫助聯系接收單位;也可通過市人事局聯系接收單位;用人單位也可自行聯系在國外的留學人員。
國家人事部分配來重慶的出國留學人員,由市人事局負責接轉關系,或安置工作。第七條 出國留學人員來重慶工作,要求在重慶定居的,由接收單位的主管部門報市人事局辦理有關手續(xù)。國家分配來重慶工作或市人事局聯系接收和出國留學人員,由市人事局按指令性計劃統一分配安置,并出具入戶上糧手續(xù),免繳城市增容費。第八條 接收出國留學人員的單位,如受人員編制限制的,可在接收出國留學人員的同時,向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及時研究解決。如受用人指標、工資基金、工資總額限制的,可先接收出國留學人員,再分別向市人事局和企業(yè)主管局提出申請,予以追加。
出國留學人員在重慶工作期間,凡需受聘擔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的,按規(guī)定程序申報評審,不受指標限制。
出國留學人員回國后,出國前的工齡與回國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連續(xù)工齡(包括應聘在重慶或重慶駐國(境)外機構工作的時間)。第九條 出國前辭職、被單位按自動離職處理或除名的出國留學人員,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條、第四條要求,愿意來重慶工作的,可由市人事局辦理錄(聘)用手續(xù),其工齡合并計算。第十條 出國留學人員來重慶進行科學研究和從事產品新技術開發(fā)的,用人單位應優(yōu)先提供科研經費和條件,也可通過市人事局向國家人事部或市有關部門申報科技活動資助經費和來渝工作啟動費等。第十一條 接收單位應優(yōu)先為出國留學人員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由接收單位出資租借住房或采用“安居”工程的辦法解決。第十二條 出國留學人員在工作崗位上作出貢獻的,由各級政府和用人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對于在科研、教學、生產上有突出貢獻,取得了較好經濟效益的,可按一定比例給予獎勵,不能直接計算為經濟效益的,給予一定報酬。
向國外市場成功推銷了重慶產品,由受益單位給予銷售稅后留利5%的獎勵。
開發(fā)新產品的,可在投產獲利當年的稅后留利中給予5%-10%的獎勵。
引進國外項目的,由受益單位從獲利當年的稅后留利中給予5%的獎勵。第十三條 在重慶定居工作的出國留學人員,其隨歸配偶、子女或國內隨調、隨遷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憑市人事局出具的免收城市增容費《指標卡》到公安、糧食部門辦理戶、糧關系。
隨歸的配偶原在重慶有工作單位的,可回原單位工作,也可由市人事局協助聯系工作單位;原在重慶沒有工作單位的或在不在重慶工作的,隨歸、隨調、隨遷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由接收出國留學人員的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安排工作,也可由市人事局協助推薦安排。
配偶在農村的,由接收出國留學人員的單位報市人事局批準辦理“農轉非”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辦理子女隨遷手續(xù)。
隨歸、隨遷的未成年子女可由接收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聯系入學入托。2008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申請通知In 2008 the State-funded students studying abroad to apply for a hospital to inform each department:
According to the China Scholarship Council "to do a good job on the 2008 State-funded students studying abroad to apply for the work of the admissibility of the letter" of the spirit of the document, the university began to declare the work of teachers, the Ministry of each department look good publicity,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in the Office of College For inquiries, all eligible teachers invited on March 17 in the individual assessment of the application form and application fee of 800 yuan to pay school teachers Personnel Bureau.
Notice is hereby.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鼓勵出國留學人員回省和來晉工作的規(guī)定的通知第一條 為鼓勵出國留學人員參加山西的經濟建設,發(fā)揮留學人員的科學技術專長和對外聯系的橋梁作用,促進山西經濟和社會事業(yè)的發(fā)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留學人員是指本省教育、科技和經濟建設急需并取得突出成績的各類留學人員。第三條 有關部門對留學人員可按“雙向選擇”的原則確定工作單位。對回省和來晉工作的留學人員一律尊重本人意愿,工作時限可長可短。他們可以定居從事教學、科研、企業(yè)管理、技術指導、技術承包等工作;也可以流動方式進行合作研究、技術入股,合資辦廠,合作興辦學校,科技機構等。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優(yōu)先、及時解決留學人員的專業(yè)技術職稱。編制、增干指標、專業(yè)技術職稱職數受限制的,省人事部門和科技干部主管部門應予以特批。留學人員隨遷家屬的工作由有關部門優(yōu)先、對口安排。隨遷子女入學由教育部門就近安排或到重點中、小學就讀。配偶、子女為農業(yè)戶口的,可以轉為非農業(yè)戶口。
省人事部門負責留學人員來晉工作的咨詢、服務接待和審定工作。
留學人員憑省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到工作單位所在地、市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xù)。第五條 省財政每年撥出150萬美元的配套人民幣,其中三分之一用于派出留學人員,三分之二用于回省和來晉留學人員的科研資助。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通過各種途徑,多方籌措資金,為留學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和生活條件。對長期或定居工作的留學人員應妥善解決好住房。取得博士學位的,原則上解決三室一廳住房一套;一次性發(fā)給安家費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提供一定數量的科研啟動費;解決單程或往返國際旅費。省選派出國留學生領導小組還可以每年為他們安排一定數量的科研資助費。
支持長期或定居工作的留學人員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各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在計劃和經費安排上予以保證。第七條 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應給予表彰或獎勵;留學人員引進的技術項目,確定具有先進水平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者,經省有關部門核定后,按晉政發(fā)〔1994〕42號文件規(guī)定予以重獎。第八條 留學人員完成約定的科研項目、工作任務或合同期滿的,可繼續(xù)受聘,也可重新選擇工作單位,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再次出國進修、考察、合作研究等。第九條 對出國逾期未歸被原單位除名或作為離職處理的留學人員,凡被錄用的,如原系國家干部的,可恢復其干部身份,工齡累加計算。第十條 本規(guī)定由省選派出國留學生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寧波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鼓勵出國留學人員參加寧波建設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第一條 為適應我市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對高層次人才的需要,鼓勵出國留學人員參加寧波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出國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是指我國公民受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在國(境)外獲得學士以上學位者;在國內已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習一年以上取得科研成果者;其他為我市急需的且確有真才實學的留學人員。第三條 寧波市人事局綜合管理留學人員參加本市建設的有關工作,其下屬的寧波留學服務中心(寧波留學出國人員工作站)具體承擔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的信息咨詢、工作安置、管理服務等工作。第四條 鼓勵留學人員參加寧波建設,確保其來去自由。
留學人員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參加本市建設:
(一)在本市的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
(二)在由本市投資興辦的境外企業(yè)及其駐甬機構工作;
(三)在本市單位駐境外機構工作;
(四)受聘在境外承擔專項工作;
(五)來本市進行技術轉讓、技術承包、項目承包;
(六)以境外注冊公司的名義來本市投資或以本人專利、專有技術和資金在本市的企業(yè)投資入股;
(七)在本市自辦、合辦企業(yè)。第五條 留學人員來本市投資或興辦企業(yè)、從事研究或生產高新科技產品的,可按規(guī)定享受先進高科技企業(yè)、先進技術型企業(yè)、產品出口型企業(yè)或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優(yōu)惠待遇。第六條 留學人員來本市進行科研和從事新產品、新技術開發(fā)的,可優(yōu)先立項,可向市人事局申請寧波留學回國人員科研擇優(yōu)資助基金,可通過寧波留學服務中心(寧波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科研擇優(yōu)資助經費;年齡在35周歲以下學有專長的留學人員,還可向寧波市科委申請寧波市青年科學基金。
用人單位應優(yōu)先為其提供科研經費和其他必需條件。第七條 留學人員在本市研究開發(fā)高新技術產品,按有關規(guī)定可在投產獲利當年稅后留利中提取3%-6%的酬金。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項目,由受益單位根據其受益的程度,給予一定的報酬。第八條 留學人員為本市引進項目并取得經濟效益的,參照有關規(guī)定可從獲利年度起一年內所獲稅后利潤中提取1%-5%的酬金。第九條 留學人員應邀來本市講學、進行科技交流等短期、不定期服務的,應從優(yōu)付其酬金。自愿短期回國來本市非教育系統工作的留學人員,可提前通過寧波留學服務中心(寧波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向國家人事部申請一次單程或往返國際旅費的資助,其在國內費用(工作津貼、食宿交通費、研究費等)由用人單位負責或雙方協商解決。留學人員無償來本市幫助工作超過六個月的,可攜帶配偶,并可享受在甬旅游一周,其夫婦的生活費和旅游費用由用人單位提供。第十條 留學人員來本市定居工作的,可在全市范圍內選擇戶口落戶地。
短期應聘來本市工作或投資的,寧波留學服務中心(寧波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可為其代辦《工作寄住證》,憑《工作寄住證》可享受本市常住戶口的有關待遇。第十一條 原無公職的留學人員來本市定居工作,由用人單位申請,經業(yè)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報市人事局批準后辦理錄用手續(xù);無主管部門的,由用人單位報經市人事局批準后錄用。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到本市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不受編制、增人指標、工資基金、工資總額的限制。接收單位可分別向有關部門專項報批。
留學人員受聘在本市擔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不受指標限制。對在國(境)外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可分別確定中級和副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對其中突出的優(yōu)秀人才可予以破格聘任。第十三條 在國(境)外獲得碩士、博士學位或出國(境)前屬停薪留職的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的,其在國(境)外留學年限或停薪留職期限按連續(xù)工齡計算。第十四條 留學人員的工資待遇,按其工作崗位或擔任的職務確定。對在國(境)外取得博士學位或出國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出國(境)學習一年以上并在國內取得相當于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每月補貼100元;對在國(境)外取得碩士學位或出國前具有中級職稱、出國(境)學習兩年以上并在國內取得相當于地市級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每月補貼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