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新移民法是一個相當大的變化,因為家屬過去只能在2年后申請(如果他們符合條件)。有關家屬必須滿足的新要求的更多信息,請在此處閱讀我們的文章。
將最短時間從2年更改為3年可以被認為是一個很大的變化的原因是由于可能會產(chǎn)生的實際影響。在撰寫本文時,移民局每次向家屬發(fā)放2年的居留許可。這意味著初始許可證通常授予2年,延期授予2年。
有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如果護照提前到期或主申請人的許可證在此之前到期。在這些情況下,許可證將被授予直到護照或主申請人的許可證到期。
由于移民局通常一次頒發(fā)2年的家屬許可,即使家屬可能在3年后有資格獲得永久居留權(quán),但實際上他們需要等待4年才能申請。由于這些官僚作風而不得不等待4年意味著,實際上,受撫養(yǎng)人最早獲得永久居留權(quán)的時間現(xiàn)在增加了一倍。
有什么可以做的嗎?
這里的答案是肯定的和否定的。從本質(zhì)上講,我們需要希望移民局改變他們的內(nèi)部做法,以便在3年后有資格獲得永久居留權(quán)的受撫養(yǎng)人不需要因為移民局的管理欠佳而等待4年。
在此之前,即使您符合資格,也不能保證您能夠在3年后申請永久居留權(quán)。但是,如果您正在申請延期,您可以做一件事。請注意,這通常僅適用于主申請人/參考人已經(jīng)在瑞典擁有永久居留權(quán)或瑞典/歐洲經(jīng)濟區(qū)公民的家屬。在這些情況下,在持有許可證2年后申請延期時,您可以在申請中添加注釋,要求將新許可證僅延期1年。
添加此注釋時,請務必插入許可應獲得批準的確切日期。輸入的日期也應該是自第一張許可證有效之日起至少3年。不能保證案件官員會接受此請求,并將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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