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綠卡?
綠卡可以使非美國公民在美國獲得永久居留權。美國以外的許多人都想要綠卡,因為它可以使他們在美國的任何地方(合法)生活和工作(合法),并在三到五年后有資格獲得美國公民身份。
每年,美國政府都會發(fā)行超過一百萬張綠卡。大部分給了美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當前的綠卡持有人,其次是其他國家的工人,他們是第二大接收者在美國謀求就業(yè)的人。
基于家庭的綠卡
美國公民的近親和目前的綠卡持有人可以申請自己的家庭綠卡。合格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以及配偶的子女和子女,成年子女和兄弟姐妹)。
此類別中還包括寡婦和id夫,他們在美國去世時已與美國公民結婚。就像在世美國公民的配偶和目前申請結婚綠卡的綠卡持有人一樣,寡婦和w夫必須證明自己的婚姻是真實的,才能獲得綠卡。
許多大家庭成員(堂兄,姑姑和叔叔以及祖父母)沒有資格。只有當他們也有一位近親是美國公民或當前綠卡持有人(或有資格獲得以下其他綠卡之一)時,他們才可以申請綠卡。
就業(yè)為基礎的綠卡
在基于就業(yè)的綠卡類別中,多個子類別的工人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在某些情況下,其配偶和子女也可能有資格獲得綠卡。
優(yōu)先工作人員(EB-1)、具有高級學位和卓越能力的專業(yè)人員(EB-2)、醫(yī)師(EB-2特別豁免)、技術工人,非技術工人和專業(yè)工人(EB-3)特種工人(EB-4)、投資者(EB-5)。
通過持續(xù)的國內或國際贊譽證明了非凡的能力。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表示,您的成就必須通過廣泛的文件在您的領域中得到認可。卓越能力是指您所在領域的“專業(yè)水平大大高于通常遇到的水平”。
人道主義綠卡
對于難民和被迫者
因種族,宗教,國籍,政治見解或特定社會群體的身份而在自己的祖國遭受迫害或遭受迫害的人們可以通過從國外申請簽證來尋求在美國的保護((來自難民)或美國境內(以身為庇護者身份)。
自從獲得難民身份或庇護以來,他們在美國生活了至少一年后,便可以申請綠卡。難民和被征者的子女和配偶(在某些情況下,還包括其他家庭成員)也可以根據(jù)這些計劃在美國尋求保護,并最終申請綠卡。
對于人口販運受害者
合法或非法(即“無證件”)在美國居住的人口販運受害者可以申請T簽證,以在美國居留最多四年。但是,作為T簽證的條件,他們必須幫助調查和起訴人口販運肇事者(除非受害者未滿18歲,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無需為此努力提供幫助)。
要獲得綠卡的資格,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實際居住以下期間之一,以較短者為準:
自獲得T簽證以來的三年
調查或起訴人口販運的期限
他們還必須滿足其他資格要求。例如,從獲得T簽證到獲得綠卡批準,這表明其具有“良好的品格”(意味著他們沒有犯下某些罪行,例如欺詐,賣淫或謀殺)。再例如,他們必須向美國政府證明,如果要求他們離開美國,他們將遭受包括嚴重傷害在內的極端困難。
長期居住的綠卡
自1972年1月1日以來合法或非法(意味著您是“無證件”)實際居住在美國的個人,可以通過稱為“注冊”的特殊程序申請綠卡。
要通過注冊表獲得綠卡資格,個人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他們于1972年1月1日之前進入美國,需要提供I-94旅行記錄(正式稱為“I-94表格到達/離開記錄”)來證明。
自到達以來,他們還沒有離開美國。
他們具有“良好的品格”,這意味著他們沒有犯過某些類型的犯罪,例如欺詐,賣淫或謀殺(請參閱“良好品格”的更多信息)。
他們有資格通過入籍獲得美國國籍。
他們沒有犯下使他們“被驅逐”的罪行(可以被遣送回自己的祖國)。此類違規(guī)行為的例子包括吸毒,走私和婚姻欺詐(與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結婚以獲得基于婚姻的綠卡)。
他們沒有犯過使他們“不可接受”的罪行(這意味著他們無法獲得綠卡)。此類違法行為的例子包括非法進入美國并持過期簽證在美國停留六個月以上。
其他綠卡
除了上面討論的綠卡,美國政府還發(fā)行了許多其他類型的綠卡。其中一些包括為“特殊移民”提供的綠卡,其中包括以某些身份服務于美國政府的媒體專業(yè)人員,宗教工作者,阿富汗和伊拉克國民,以及在國際組織中服務過的其他類型的工人。其他還包括古巴公民和在加拿大出生的美洲印第安人的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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