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家庭團聚移民居留許可_上海領區(qū):上海市, 江蘇省, 浙江省和安徽省
瑞典家庭團聚移民居留許可_北京領區(qū):除以上省份外地區(qū)
簽證所需材料
瑞典家庭團聚移民居留許可所需要的材料:
-有效護照的身份頁復印件一份
-瑞典居住者的公民登記證/家庭登記證(personbevis)
-瑞典居住者的護照身份頁復印件一份
-中國公民還需提供經(jīng)您所在地公證處公證的戶口登記證明。在“戶口”上個人婚姻狀況信息應該得到更新(即您是否已婚/離婚/單身/喪偶)。
1. 已婚夫婦
如果您已婚,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所有申請人均需準備的文件(見上文)
-瑞典結婚證書復印件一份,或您本國的結婚證書經(jīng)您所在地公證處公證的證書(原件)一份。
-相關證明: 你們共同住所的租賃合同或銷售證明,或其他表明你們同居的文件(適用于瑞典以外國家居民),經(jīng)您所在地公證處公證。
2.未婚夫婦
如果您未婚,則需附:
-所有申請人均需準備的文件(見上文)
一份證明您未婚的文件,經(jīng)您所在地公證處公證
-相關證明:你們共同住所的租賃合同或銷售證明,或其他表明你們同居的文件(適用于瑞典以外國家居民),經(jīng)您所在地公證處公證。
3.未成年子女
如有未滿 18 歲的子女陪同您前來瑞典,您可通過您的網(wǎng)上申請同時為他們申請居留許可。
未成年子女需附:
-所有申請人均需準備的文件(見上文)。
-出生或親屬關系證明,經(jīng)您所在地公證處公證。
-子女監(jiān)護人的同意書。如果只有一名監(jiān)護人,則需在申請時附上一份文件,表明情況屬實。
-子女監(jiān)護證明和離婚證書,經(jīng)您所在地公證處公證。
-如果監(jiān)護人無法親自帶子女前來大使館遞交申請,面談或領取許可卡,則需給予帶其子女前來大使館的人一份授權書。前來領事館時,必須遞交該授權書的原件。
4.其他親屬
其他親屬是指除丈夫/妻子/普通法配偶、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其他親戚。
如果您屬于這一類,您需附:
-所有申請人均需準備的文件(見上文)
一份證明您和您的親屬互相依賴,分開居住會有困難的文件(如出于社會、情感或經(jīng)濟原因)
-親屬關系證明,經(jīng)您所在地公證處公證。
一份證明該親屬移居瑞典之前與您同住的文件。
其他表明您依賴在瑞典的家屬或親屬的文件。
附屬申請人同時申請移民居留許可,服務費為2000元/人
簽證辦理時間
不確定,至少8周
預約面簽時間
您在瑞典的家屬需填寫一份問卷。在您提交申請后,他或她將自動收到一封內(nèi)含指示的電子郵件。家屬需在兩周內(nèi)回復有關問題。之后網(wǎng)上預約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