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民辦學校不講信用輸官司 招生廣告吹破牛皮
“今日進高中,明天上大學;如果未上線,費用包退還?!边@份經過公證處公證的承諾合同所引出的官司6月18日由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吹破牛皮的學校需退還給學生總額9.8萬元的助學費、學費。
1997年暑假,重慶信息技術專修學校(以下簡稱信息學校)在重慶市內各中學發(fā)放招生廣告,稱學生畢業(yè)后如達不到高考錄取分數線,以考分高低按比例退還費用,其誘人的承諾使得眾多學生趨之若鶩。同年8月30日,該學校與數十名學生簽訂了承諾性普通高中教學合同約定:信息學校負責學生普通高中三年的學習,學習期滿、高考成績達到高考錄取分數線的,即認定信息學校完成了教學義務,信息學校不退還任何費用;高考成績達不到高考錄取分數線的,信息學校給予優(yōu)惠在本校讀大專;不愿在信息學校讀大專的,信息學校按比例一次性退還費用;……信息學校還承諾從開學的第二學期起,每學期提取存款5萬元交公證處專項保管,以此保障退費等問題。重慶市巴南區(qū)公證處對該合同進行了公證。
合同簽訂后,有72人進入信息學校讀高中。1998年8月和1999年8月,信息學校兩次遷址,最初入校的學生則三三兩兩地轉學,到高三時只剩下49名;1999年12月,信息學校因自身原因停辦,未完成約定的三年教學義務。信息學校也并未按約定提存款交公證處保管。
2000年1月,信息學校向重慶市巴南區(qū)教委申請將普通高中學生轉入重慶39中,并與39中簽訂了委托協議,但39中很快發(fā)現信息學校和學生簽訂過承諾性合同的事實,不接收學生。隨后,信息學校經巴南區(qū)教委同意,將學生整體轉入重慶34中就讀最后一學期,并報重慶市教委將學籍從信息學校整體轉入34中。
2000年從信息學校轉入34中的39名2000級普通高中學生參加了7月份的高考,有34人未上高考分數線,他們要求信息學校兌現合同中的約定,但遭到拒絕。19名學生家長(后有1人撤訴)因而將信息學校及相關責任人告上法庭。這起官司的被告多達6名:信息學校,投資開辦信息學校的重慶三峽技術咨詢服務中心,“中心”股東姚建崇、徐蘭英、姚志成,重慶市巴南區(qū)公證處。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重慶市委員會因1997年8月經信息學校申請,同意作為信息學校主管單位(未參與經營管理與投資,只是掛名),而成為案件第三人。
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4日受理了此案,由于原告眾多,合議庭采取了合并審理、分別判決的方式。2002年5月15日、5月31日先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對簽訂教學合同等基本事實沒有異議,爭論焦點集中在兩方面:一是轉學時合同是否終止,被告信息學校稱學生自己轉學至34中就讀,為此,原告與信息學校已終止了合同;二是高考分數線應該以何為準,原告學生認為應當以首次公布的一般本科錄取分數線為標準,而被告信息學校稱應當以補錄最低分為準。
被告之一的重慶市巴南區(qū)公證處在法庭上辯稱,公證行為屬行政行為,公證處并非合同權利義務人,學生與信息學校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公證處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為此,不同意承擔民事責任。
6月18日,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重慶信息技術專修學校向原告18名學生分別退還助學費、學費9200元、7100元、5000元,總額超過9.8萬元;如到期不能履行此退費義務,則由被告重慶三峽技術咨詢服務中心,被告姚建崇、被告徐蘭英,第三人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重慶市委員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費用由被告信息學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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