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與航空公司的關系一直是我們關注的話題。空乘人員給乘客提供優(yōu)質的服務但并不代表就是縱容無理的乘客要求,同樣有相關法律來保護咱們的空乘人員。四川航空學院給大家推廣一下乘客沖動時可能會違反的規(guī)則。

法律一:面對延誤,乘客經常抗議,拒絕下飛機。事實上,它違反了“民用航空安全和安保條例”。拒不下機是強行劫持的,將對霸主強行撤走,并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百元以下罰金。這些頭目將被判處最長15天的行政拘留。

法律二:一些面臨延誤的乘客更加咄咄逼人,滯留在機場控制區(qū),甚至沖上跑道。除“民用航空安全和保安條例”外,“治安管理處罰法”還規(guī)定了對擾亂機場或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和影響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警告、罰款或拘留。

法律三:有些乘客在焦慮狀態(tài)下炸毀機場,更是違反了“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群眾擾亂民航站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阻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抗拒或者妨礙國家公安行政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情節(jié)嚴重,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四:在密閉的機艙里,空乘人員往往是乘客發(fā)泄的對象,空乘人員不時受到毆打。“刑法”第123條規(guī)定了危害飛行安全的暴力罪,即對飛行中的飛機上的人使用暴力,危害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五: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空運協(xié)會)一直強調懲罰空難。但是,不同國家的法律是不同的,不能達成共識。然而,被稱為“航空刑法”的“東京公約”規(guī)定,機長有權對實施犯罪或行為的人采取必要的羈押措施。也就是說,如果機場認為旅客的行為是飛行安全的障礙,機長有權要求旅客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