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寧縣黃龍中學學生何則剛在校因睡夢中從雙層上鋪床上摔至地面受傷致殘。新寧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因未提供合格床具和疏于安全管理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何則剛獲新寧縣黃龍中學賠償損失120420元。
2010年15歲的何則剛就讀在新寧縣黃龍中心學校就讀的初151班,入校時因學校寄宿生多床位不夠,被安排與徐姓同學擠在一張雙層單人床的上鋪。2010年6月9日凌晨2時左右,何則剛睡夢中翻身從床上摔下,因第二天出現(xiàn)頭暈、嘔吐癥狀而被送到新寧縣人民醫(yī)院進行手術治療,后又被送到湖南省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其傷經司法鑒定為八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黃龍中心學校提供的雙層床上鋪的安全欄板高度和長度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家具床類主要尺寸》(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且放任2個學生睡在一張單人床上,同時忽視了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而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學校因寄宿床位少而安排何則剛與同學擠睡在一張單人床上,何則剛系15歲初中生,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能使其預測到可能出現(xiàn)的安全隱患,因此學校對何則剛的掉床受傷存在重大過錯。其傷經邵陽司法鑒定所以邵崀司鑒定為因外傷致使右頂硬膜外血腫,右頂時區(qū)腦挫裂傷,構成八級傷殘。
法院據此判決被告新寧縣黃龍中心學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原告何則剛醫(yī)療費等損失120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