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錄用公務員紀律教育考試(公務員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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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錄用公務員紀律教育考試(公務員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本文目錄

新錄用公務員紀律教育考試(公務員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1. 新考上的公務員還能再考嗎
  2. 公務員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3. 我國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應遵循的哪些基本原則
  4. 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
  5. 公務員考試都考什么啊

新考上的公務員還能再考嗎

公務員不能再參加公務員考試。

新錄用公務員紀律教育考試(公務員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公務員報考條件,國家公務員考試已經明確禁止在職公務員以及參公管理工作人員參加了,參照往年各省公務員考試政策,部分省份也已明確禁止在職公務員參加公務員考試已經進入了體制內的公務員,如果再次參加考試,不僅造成人事頻繁變動,還會影響公務員隊伍的穩(wěn)定和基層工作的正常開展。

而且,對于沒有經歷過公考缺乏經驗的大學生和社會人士相比,在職公務員有諸多優(yōu)勢,反而給體制外的報考者增加競爭壓力,不能為單位注入新鮮血液。

除此之外,不能報考公務員的人員有: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3、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公務員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yè)務培訓和在職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guī)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通過種種形式,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公務員進行的政治理論、文化知識、科學技術、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培訓是公務員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參加培訓既是公務員的權利,也是公務員的義務。

培訓要求

國家為提高公務員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對公務員進行各種知識更新、理淪訓練和技能培養(yǎng)。在科學技術迅猛發(fā)展,國家管理愈益現代化的今天,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對公務員的培訓。許多國家除建立正規(guī)的國家公務員培訓中心外,還在各類大學里設置公務員進修班、專修班,或在政府機關內部設立短訓班,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我國對公務員的培訓包括對新錄用人員的初級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資格培訓,對轉換工作崗位的公務員的崗前培訓,對在職公務員進行更新知識的輪訓。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存入公務員檔案,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依據之一。

我國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應遵循的哪些基本原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保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錄用國家公務員,貫徹公平、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

第四條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予照顧。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退役軍人應予照顧。

第二章錄用管理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包括:擬定國家公務員錄用法規(guī);制訂有關的具體政策;指導與監(jiān)督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備案工作。某些考試工作可以委托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承擔。

第六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本行政轄區(qū)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轄區(qū)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據國家的公務員錄用法規(guī),制定本行政轄區(qū)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guī)定;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指導和監(jiān)督市(地)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省級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審批工作;規(guī)定市(地)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錄用考試的組織辦法;承辦國務院人事部門委托的有關考試工作。

第七條市(地)級以下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轄區(qū)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政府工作部C虐湊脹�墩��聳虜棵諾囊�螅�械1靜棵毆�夜�裨甭加玫撓泄毓ぷ鰲?br>第九條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服務機構受政府人事部門委托,承擔某些錄用考試具體操作工作。

第三章錄用計劃

第十條錄用國家公務員要在國家核定的編制員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和錄用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國務院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計劃,由國務院各工作部門申報,國務院人事部門確定。

省級政府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計劃,由省級政府各工作部門申報,省級政府人蔅部肊確定。市(地)級以下政府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計劃的編制,由省級政府人事部門規(guī)定其程序和審批權限。

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錄用計劃的內容包括:

(一)用人部門名稱及其編制數、缺編數和擬增總人數。

(二)擬錄用職位名稱、專業(yè)、人數及所需要的資格條件。

(三)招考的對象、范圍及采取的考試方法。

第十三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按照確定的錄用計劃制定考試方案,合理使用政府劃撥的考試經費。

第四章報考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四)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報考市(地)級以下政府工作部門的文化程度由省級錄用主管機關規(guī)定;

(五)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須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國家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

(六)身體健康,年齡為三十五歲以下;

(七)具有錄用主管機關批準的其它條件。

本條第(四)、第(六)項所列條件,經錄用主管機關批準,可適當放寬限制。

第十五條考試前應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了解報考者的基本條件。

資格審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門和用人部門共同負責,并向符合規(guī)定資格條件報考者發(fā)準考證。

第五章考試

第十六條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測試應試者的公共基礎知識、專業(yè)知識水平,以及其他適應職位要求的業(yè)務素質與工作能力。

考試可根據擬任職位要求分類別、分等次進行。

第十七條筆試分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兩種。

公共科目由國務院人事部門統一確定;專業(yè)科目由國務院人事部門和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確定或批準。

第十八條筆試合格者方可參加面試。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錄用主管機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筆試由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實施,面試可由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實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采取相應的測評方法或簡化考試程序:

(一)因職位特殊不宜公開招考的;

(二)因職位特殊需要專門測量其水平的;

(三)因專業(yè)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

(四)錄用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所列特殊情況的適用范圍和實施辦法,由錄用主管機關規(guī)定。

按前款規(guī)定組織的考試,須經錄用主管機關批準。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二條對筆試、面試合格者進行報考資格復審、體檢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條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yè)務能力、工作實績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考核應通過被考核者原單位的組織,并聽取群眾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

第二十五條考核工作按錄用主管機關的統一要求,由用人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體檢的項目、合格標準及有關辦法由錄用主管機關根據職位要求具體規(guī)定。

第七章錄用

第二十七條用人部門根據職位的要求,以及應試者的考試、考核與體檢結果,確定擬錄用人員。屬國務院各工作部門的,報國務院人事部門備案。屬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報市(地)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按前款備案或審批所確定的錄用人員,即成為國家公務員。

第二十八條對少數民族報考者的照顧辦法,由錄用主管機關規(guī)定。

對退役軍人的照顧辦法,區(qū)別轉業(yè)和復員的不同情況,分別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按本規(guī)定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原所屬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調離手續(xù)。遇有爭議,由政府人事部門協調或仲裁。

第三十條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其錄用資格。

國務院工作部門取消新錄用人員的資格,須報國務院人事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取消錄用資格的審批權限由省級錄用主管機關規(guī)定。

在試用期間,由用人部門負責對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進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新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

第八章回避、監(jiān)督與違紀處罰

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從事考試錄用工作的人員凡與報考者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系的,要實行公務回避。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在錄用工作中要接受監(jiān)督,認真受理群眾檢舉、申訴和控告,并按規(guī)定的管理權限處理。

第三十四條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以及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由錄用主管機關或委托下一級政府人事部門分別作出宣布無效或責令其按規(guī)定程序重新辦理等處理決定。對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取消工作人員資格、調離考錄工作崗位或行政處分的處罰。

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考生,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考試資格,取消錄用資格的處罰。

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相關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對上述人員中,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人事部門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國務院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實施細則。

國務院工作部門京外直屬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地方政府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定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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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

法律主觀:

人生的價值在于奉獻,成為一名公務員,并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通過自己的努力,忠于職守,服務于社會,服務于人民,從而展現出自己的精彩人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第三條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第四條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第五條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發(fā)布招考公告;(二)報名與資格審查;(三)考試;(四)考察與體檢;(五)公示、審批或備案。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第六條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第七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第二章管理機構第八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一)擬定公務員錄用法規(guī);(二)制定公務員錄用的規(guī)章、政策;(三)指導和監(jiān)督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第九條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guī)定,制定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三)負責組織本轄區(qū)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四)指導和監(jiān)督設區(qū)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錄用。第十條設區(qū)的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第十一條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第三章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第十二條招錄機關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第十三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qū)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第十四條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五條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fā)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五)其他須知事項。第四章報名與資格審查第十六條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第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條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第十九條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第五章考試第二十條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第二十一條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專業(yè)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第二十二條筆試結束后,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面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第二十三條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其他測評辦法。第六章考察與體檢第二十四條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和考察。第二十五條報考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第二十六條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疾鞈斀M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疾旖M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并據實寫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條體檢工作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錄機關實施。體檢的項目和標準依照國家統一規(guī)定執(zhí)行。體檢應當在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體檢完畢,主檢醫(y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并簽名,醫(yī)療機構加蓋公章。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提出復檢。必要時,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復檢。第七章公示、審批或備案第二十八條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擇優(yōu)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yè)院?;蛘吖ぷ鲉挝弧⒈O(jiān)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xù);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第二十九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第三十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的,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第八章紀律與監(jiān)督第三十一條公務員錄用工作要接受監(jiān)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管理權限處理。第三十二條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回避。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二)不按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第三十四條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關資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第三十五條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附則第三十六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三十七條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發(fā)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人錄發(fā)〔1994〕1號)和1996年9月10日發(fā)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fā)〔1996〕84號)同時廢止。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公務員考試都考什么啊

公務員考試科目:

1.《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包括資料分析、判斷推理以及言語表達等方面。

2.《申論》

申論考察的是從事機關單位所具備的基本能力。

考試過程:

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筆試一般都統一命制試卷、統一考試時間,并統一組織閱卷評分。

對筆試合格的考生,依筆試成績高低順序,按招考職位擬錄用人數1:3的比例由人事部門確定面試對象,面試時間會有差異,屆時會有通知,并在相關網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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