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選拔考試制度(公務員公開選拔制度適用于哪些范圍公開選拔遵循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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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選拔考試制度(公務員公開選拔制度適用于哪些范圍公開選拔遵循什么程序)

本文目錄

公務員選拔考試制度(公務員公開選拔制度適用于哪些范圍公開選拔遵循什么程序)

  1. 公務員聘任制與委任制和選任制的區(qū)別
  2. 公務員選拔制度的概念
  3. 公務員考試制度什么時候開始實施的.
  4. 公務員公開選拔制度適用于哪些范圍公開選拔遵循什么程序
  5. 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有哪些

公務員聘任制與委任制和選任制的區(qū)別

1、面向的對象不同。選任制一般是對于已經是公務員的人員;委任制一般是面對公開考試招錄的人員;聘任制一般是面對社會人員。

公務員選拔考試制度(公務員公開選拔制度適用于哪些范圍公開選拔遵循什么程序)

2、選用內容不同。選任制一般是選舉單位的領導職務;委任制一般是任命普通公務員;聘任制一般是專業(yè)性比較強的職位。

3、產生方式不同。選任制一般通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委任制和聘任制一般是通過公開考試招錄產生;

4、待遇不同。一般聘任制公務員是專業(yè)技術人員,待遇比較高;選任制公務員屬于領導人員,一般也高于委任制公務員。

5、合同期限不同。聘任制公務員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至五年;選任制、委任制是沒有合同的,無限期,可一直做到退休。

擴展資料

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推行取得了顯著的進步,初步建立了“凡進必考”的進入機制。公務員系統(tǒng)通過向社會公眾招考,從社會環(huán)境吸取“新鮮血液”,實現(xiàn)了人員更新和素質更新的雙重功能,提高了政府運轉效能。

公務員錄用制度現(xiàn)狀的特點

①報考公務員的人數(shù)不斷在增多,其文化程度逐漸呈現(xiàn)高學歷化。公務員考錄中的公平機制作用,招考的條件越來越寬松,原來招考中存在的戶籍限制、性別限制、院校限制和對社會人員等資格條件的限制越來越少,使更多人獲得了參加考試的機會。

同時隨著高校逐年擴招,畢業(yè)生就業(yè)壓力不斷加大使得學校畢業(yè)生報考公務員人數(shù)逐漸攀升。

②報考人數(shù)受待遇等多因素的影響。由于社會就業(yè)壓力的影響,加上公務員工資和醫(yī)療、住房、交通補貼以及各種福利待遇得到不斷提升,更重要的是公務員的穩(wěn)定性和地位性,吸引了其它性質單位的人員報考。

③考試錄用制度得到了全方位的推進和改善。無論是考試錄用的規(guī)模和范圍,還是考試錄用的深度和廣度都在不斷擴大。在錄用的過程中,不斷的透明化、公開化和平等化,同時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管理水平和測試水平有了較大提高,考試日益科學化、規(guī)范化,使得更多的社會人員愿意參與競爭。

公務員錄用制度存在的問題

①公務員招考成本太高

2006年中央和國家機關招錄公務員,共有50多萬人通過了資格審查。按每人80元網上報名費計算,共計4000多萬元。如果算上參加各種各樣輔導班的費用(如按每人400元計算),還要增加2個億。這些都增加了選拔優(yōu)秀人才的成本。

中國公務員考試還沒有統(tǒng)一,每年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都要自行組織各地的公務員考試,考試時間不統(tǒng)一,考試成績也不能互認。許多學生在各地不停奔波,參加當?shù)氐墓珓諉T考試,財力、精力等都耗費頗大,增加了許多無謂的就業(yè)成本。

②對穩(wěn)定不利

由于報考與錄取的比例比較高,一般能達到四、五十比一,千軍萬馬過獨木橋,公務員考試成為繼高考、考研之后競爭最為激烈的考試。對于大多數(shù)人來說,基本上是“陪考”。在2006年中央和國家機關招錄中,職位只有1萬多個,報考者有50萬,這也就是說,要有近49萬的考生會失望。

這必然會對一部分考生的心理造成影響。在考試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如對高學歷、高職稱人員免考;隨意簡化考試科目和程序;考試作弊且手法五花八門(試卷不密封,在試卷上做記號等,尤其是邊遠地區(qū),很難監(jiān)管);面試過程中,賄賂面試考官、“走關系”、“打招呼”已成為公開的秘密,使得筆試成績排前者有時反而落選;

先“招人”進入機關工作后參加下一次的筆試,并且有領導的承諾:能通過筆試,保證能錄取,如此種種,既降低了公務員招錄的公平、公正和有序性,同時也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③對選拔真正的人才不利

由于公務員報考人數(shù)多,為了使分數(shù)能拉開一定的差距,在錄用考試中就會不自覺地加大考題的難度,有的時候甚至會出偏題、怪題。在2006年中央和國家公務員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試卷中出現(xiàn)了一些類似“腦筋急轉彎”的試題,一度受到了媒體和考生的質疑。

雖然為了避免“一考而定”,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面試成績在總成績中的比例,但是由于面試本身也存在許多問題。因此,選拔優(yōu)秀人才的機制還有待完善。

④社會資源配置嚴重失衡

從根本上說,優(yōu)秀人才的眼睛盯著不直接創(chuàng)造社會財富的政府機關并不是一種好現(xiàn)象。優(yōu)秀的人才應該更多地流向企業(yè)。政府機關占據了大量的優(yōu)秀人才資源,會造成人力資源配置的失衡,不利于企業(yè)創(chuàng)造更多的社會財富,也不利于淡化“官本位”思想。

優(yōu)秀人才進入機關后,大多數(shù)也不是從事自己所學的專業(yè),這就造成了優(yōu)秀人才極大的浪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務員錄用制度

公務員選拔制度的概念

你好:公務員的選拔任用制度是指公務員的選拔與使用。國家公務員的錄用、升降、調任、轉任都屬于任用的范疇。國家公務員的任用方式主要包括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幾種方式。我國公務員中的各級政府組成人員,實行選任制,即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產生;其他大部分公務員的職務實行委任制,少數(shù)實行聘任制;吸收補充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實行考任制,即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

公務員考試制度什么時候開始實施的.

公務員考試制度是1993年開始實施的。

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頒布。原人事部于次年下發(fā)《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要求錄用國家公務員,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務員考錄制度正式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guī)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

擴展資料

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yè)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8、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務員考試

公務員公開選拔制度適用于哪些范圍公開選拔遵循什么程序

公開選拔主要適用于選拔地方黨委、人大黨委會、政府、政協(xié)、工作部門或者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以及其他適和公開選拔的領導成員。公務員法還明確規(guī)定,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xiàn)空缺,可以公開選拔。這一規(guī)定,主要考慮到選拔一些層次較高的專業(yè)技術類非領導職務人選的需要。從職務層次看,公開選拔適用于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從保密工作考慮,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不宜進行公開選拔。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即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選拔。

公開選拔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發(fā)布公告。

二、組織報名與資格審查。公開選拔要注意在調查研究和分析預測的基礎上,根據選拔職位的層次、任職要求和國家有關政策,合理確定報名人員的地域范圍。

三、組織統(tǒng)一考試??荚嚪譃楣P試和面試。筆試、面試的測試內容要根據擬任職務的要求加強針對性。筆試、面試測試內容也要各有側重。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根據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察對象。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用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六、辦理任職手續(xù)。選拔結果要向社會公布。與競爭上崗不同的是,公開選拔沒有將民主測評列為主要程序,這與公開選拔人選來自于不同的地方和單位有關,但在考察中也要發(fā)揚民主,廣泛聽取人選所在單位的群眾意見。

此外,公務員法對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公開選拔作出了規(guī)定。法官法、檢察官法規(guī)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采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從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并且具備法官、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提出人選。過去的做法是,法官、檢察官出現(xiàn)空缺,一般都是從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進行選拔。公務員法中規(guī)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人選,檢察官的選人渠道,引進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機制。公開選拔的對象必須是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這一方面堅持法官、檢察官的選拔標準,保證法官、檢察官隊的專業(yè)素質和專業(yè)水平,另一方面,也維護了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公開選拔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要按照公開選拔的規(guī)定程序進行。

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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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fā)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第六條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八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擬定公務員錄用法規(guī);

(二)制定公務員錄用的規(guī)章、政策;

(三)指導和監(jiān)督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工作。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

第九條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guī)定,制定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三)負責組織本轄區(qū)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jiān)督設區(qū)的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條設區(qū)的市級以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本機關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

第十二條招錄機關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

第十三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設區(qū)的市級以下機關錄用計劃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十四條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qū)公務員錄用時,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會發(fā)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須知事項。

第四章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條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第十九條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

第五章考試

第二十條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第二十一條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確定。專業(yè)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

第二十二條筆試結束后,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招錄機關或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六章考察與體檢

第二十四條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和考察。

第二十五條報考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第二十六條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xiàn)、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應當組成考(論壇)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疾旖M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并據實寫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條體檢工作由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錄機關實施。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依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執(zhí)行。

體檢應當在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體檢完畢,主檢醫(y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并簽名,醫(yī)療機構加蓋公章。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提出復檢。必要時,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復檢。

第七章公示、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八條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擇優(yōu)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yè)院?;蛘吖ぷ鲉挝?、監(jiān)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xù);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二十九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的,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八章紀律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公務員錄用工作要接受監(jiān)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管理權限處理。

第三十二條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

第三十四條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xié)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發(fā)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人錄發(fā)〔1994〕1號)和1996年9月10日發(fā)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fā)〔1996〕84號)同時廢止。

原文網址:http://gd.huatu.com/gonggao/2011/1108/141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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