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分享公務員考試犯罪構成的一些知識點,和公務員管理中的違法情形有哪幾種的問題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話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決您的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公務員考試怎樣算舞弊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荚囦浻霉ぷ鞴健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報考者和工作人員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guī)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規(guī)范、適用規(guī)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職責權限,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jīng)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jīng)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jīng)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jīng)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xié)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jīng)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jù)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并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一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負責組織考察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
報考者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被當場發(fā)現(xiàn)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并收集、保存相應證據(jù)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guī)事實和現(xiàn)場處理情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考試錄用的部門。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guī)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并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對報考者違紀違規(guī)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報考者。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后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給予其辭退處理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報考者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錄用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guī)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管理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
公務員考試作弊犯了什么罪
1、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此規(guī)定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忌推渌藛T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務員管理中的違法情形有哪幾種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一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guī)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qū)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編制限額、職數(shù)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規(guī)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回避和辦理退休的;
(三)不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以及考核、獎懲的;
(四)違反國家規(guī)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錄用、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中發(fā)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的;
(六)不按規(guī)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務員法律常識考什么
公務員考試的法律基礎知識具體考哪些內容?
《法律基礎》考試大綱
第一部分法理學
一、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質,法的作用、法律的要素、法律的歷史發(fā)展、法系、法治和法治國家。
二、法律的制定:法律制定的概念和原則、法律的淵源、法律的分類、法律體系。
三、法律的實施和監(jiān)督:法律實施的概念、法律執(zhí)行、法律適用、法律的效力、法律關系、法律責任和制裁、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法律監(jiān)督。
第二部分憲法
一、憲法概述:憲法的概念,憲法的歷史發(fā)展、憲法的分類、憲法監(jiān)督保障制度。
二、中國的基本制度:國家的性質,政權的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國家的經(jīng)濟制度和文化制度。
三、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四.中國的國家機構:國家機構的概念和活動原則、中央國家機構。
第三部分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淵源、行政法律關系。
二、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公務員。
三、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內容和分類、行政行為的效力。
四、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概念和原則、行政復議的主體和管轄、行政復議的范圍。
五、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四部分刑法
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和淵源、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的適用范圍。
二、犯罪和犯罪構成:犯罪的定義與特征、犯罪構成的要件。
三、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
四、犯罪的形態(tài):犯罪預備、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六、刑罰:刑罰的概念、刑罰的種類、量刑、刑罰的適用和執(zhí)行。
七、幾種重要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
第五部分民法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二.民事主體:公民、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三、民事行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消民事行為及其后果、代理的概念和種類、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四、民事權利:物權、所有權、相鄰權,債權、人身權。
五、民事責任:違約的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六、民事訴訟時效
第六部分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和類型,公司法的適用范圍。
二、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章程和組織機構。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上市公司。
四、公司破產(chǎn)、解散和清算
第七部分知識產(chǎn)權法
一、知識產(chǎn)權法概述:知識產(chǎn)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識產(chǎn)權制度的作用。
二、著作權法:著作權的概念、作品及其種類、著作權的主體和歸屬、著作權的內容、著作權的取得和限制、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三.專利法:專利權的概念、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權的期限、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專利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四、商標法:商標的概念和種類、商標注冊、注冊商標的期限、續(xù)展和終止、商標的轉讓和使用許可、商標使用的管理、商標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第八部分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種類、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二、合同的訂立: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條款。
三、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可變更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和規(guī)則、合同履行的擔保。
五、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六、合同責任: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
第九部分市場管理法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行為的特征、種類和法律責任。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的權利和經(jīng)營者的義務,法律責任及爭議解決途徑。
三、產(chǎn)品質量法:產(chǎn)品質量的義務,產(chǎn)品質量的法律責任及其解決途徑。
第十部分勞動法
一、勞動法概述:勞動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勞動法律關系。
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勞動合同的訂立及主要條款、勞動合同的無效、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集體勞動合同。
三、勞動爭議的處理:勞動爭議的解決機構、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及原則。
第十一部分婚姻法和繼承法
一、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
二、繼承法:繼承法的基本原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chǎn)的處理。
第十二部分訴訟法
一、訴訟法概述: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共同原則和特有原則。
二、訴訟主體: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訴訟主體。
三、訴訟證據(jù):證據(jù)的概念和種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四、訴訟管轄:管轄的概念、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管轄。公務員考試中法律基礎知識范圍很廣,有時他的題很偏,但有兩個方向是應該要把握的,一是行政法特別是公務員法的獎懲任免和相關制度,憲法特別是選舉法的關鍵點,還有行政法的行政訴訟法的關鍵點。
二是當年的新法,如侵權責任法是新添的司考內容,所以公務員考試會有涉及。找本法律基礎知識的教材看一下,時間長就全面看,不長的話就看一下行政,憲法和新法。
民法一般考物權吧,還有土地承包之類的,出題太廣了,自己把握下當前熱點,其他就看。
公務員考察哪些情形屬于違規(guī)違紀行為
1、參加公務員考試的考生對四項基本原則有反對言行的;在生活中有流氓、偷竊、賭博等不良行為的,道德品質不良好的以及有貪污、詐騙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這些考生在政審中都是不合格的。
2、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3、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有抵觸行為的;受過刑事處分的;受行政處分未解除處分的;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4、組織紀律松懈,經(jīng)常違反本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的;超計劃生育以及有其他不宜搭到機關工作問題的人也是不合格的。
關于公務員考試考察(政審)標準問題
報考人員有關政審工作展開方式如下:
(一)考察工作由招錄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疾鞎r應成立考察組,考察組應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抽調政治素質好、堅持原則、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并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經(jīng)驗的人員參加??疾旖M成員與考察對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關系的,應當回避??疾烨?,招錄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對考察組成員進行業(yè)務培訓。
(二)考察工作應依靠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學校、社區(qū))的組織和群眾,采取個別談話、座談、民主測評、查閱檔案資料、與考察對象面談等方式進行。根據(jù)需要也可到考察對象曾經(jīng)工作或學習過的單位進行延伸考察??疾鞎r,可請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提供其日常表現(xiàn)情況的鑒定或證明??疾炱陂g,可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進行考察公告。對留學回國人員和境外人員的考察,可提請外交、教育等部門協(xié)助了解相關情況或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考察工作要堅持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的標準,根?jù)擬錄用職位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紀守法、自律意識、能力素質、工作態(tài)度、學習和工作表現(xiàn)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等,客觀公正地予以評價,并對考察對象的報考資格進行進一步審查。其中,對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按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政審規(guī)定進行考察。
(四)考察對象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能夠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具有履行職位職責必備的素質能力,能夠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yè)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潔自律。根據(jù)國家有關文件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1、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具體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在公務員招錄和其他人事考試中被認定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且仍在處理期內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和已登記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人員)、現(xiàn)役軍人、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yè)生;以及不符合報考職位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和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2、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有公務員職業(yè)應當禁止的行為的。具體包括: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罷工的;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的;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違反財經(jīng)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shù)?;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于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曾受到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后不滿五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以致招錄機關無法了解真實情況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5、對報考省級機關的涉密等重要職位的人員,凡是重要檔案材料不全、個人經(jīng)歷不明、歷史狀況不清無法進行有效考察,錄用后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含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的司法警察職位)的,除以上情況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1)曾受過少年管教或近兩年內受過治安拘留處罰的;
(2)配偶、直系親屬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親屬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因嚴重政治錯誤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組織的骨干分子且頑固不化、繼續(xù)堅持錯誤立場的;
(4)配偶、直系親屬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在國(境)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或有國(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滿30天后仍無法查清的;
(5)有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五)考察結束后,考察組應據(jù)實寫出書面考察報告。
考察報告由考察組全體成員簽名??疾靾蟾嫠降淖C明材料應當注明出處,并由相關證明人簽名或加蓋公章??疾鞂ο髮疾旖Y果有異議時,招錄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經(jīng)考察不合格的,不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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